站内搜索:

企业资讯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企业资讯 > 详情

陕西省环保厅:4月1日起销毁违禁品不得露天焚烧

发布时间:2016-03-17

        (本网讯)行政执法部门露天焚烧违禁品进行销毁的场景我们不陌生,不过,随着4月1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一行为将不被允许。昨日上午,陕西省环保厅召开了宣传贯彻《条例》的电视电话会议。

       《条例》规定,公安、卫生计生、农业、食药监、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需要销毁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倾倒或者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条例》还规定,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者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

        陕西省环保厅厅长王成文介绍,目前,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仅为75%左右,每年约25%的固体废物未做到无害化处置,暴露于环境中,带来严重危害。


(文章来源:华商报    本网编辑:李雪)

上一篇:西安市公园跳广场舞音乐声大或被罚
下一篇:居住证办理新规您知道吗 警方现场来答疑

相关文章

 

教育培训

更多>>

名人专访

更多>>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管单位:西安新城西部信息与文化研究所 版权所有 网上西部网 CopyRight © 2014 备案号:陕ICP备2022014280号-1 邮编:710016
联系电话:029-87402878  投诉电话:13659258318  微信号:13389224618  QQ:2651333931  投稿邮箱:wsxbpt@163.com
  技术支持:旭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