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发布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巡演内容、增加演出地等(附跨地区巡演提交材料要求)
跨地区巡演是指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内容来源 | 文旅部网站
6月8日,文旅部市场管理司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征求意见将持续到6月16日。
根据《通知》显示,跨地区巡演是指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截图来源:文旅部网站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跨地区巡演提交材料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现就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跨地区巡演,是指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简化审批程序
(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跨地区巡演申请,由平台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由平台将相关审批结果推送给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重复进行内容审核。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场地、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无法提供的,终止备案程序。
(二)演出活动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后,需要增加演出地的,演出举办单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巡演备案申请,演出增加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
三、压实工作责任
(一)厘清工作职责。对跨地区巡演实行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演出内容审核把关。对在巡演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应对处置。演出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现场巡查,对擅自变更演出内容或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沟通,对演出内容把握不准的,可以提请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对行政审批事项已整体划出文化和旅游系统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审批政策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鼓励基层创新。支持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探索营业性演出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创新机制,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跨地区巡演提交材料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6月
附件
跨地区巡演提交材料要求
一、对跨地区巡演项目,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载明巡演时间、地点);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首演地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协议或场地证明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首演地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首演地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在首演地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首演地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演出举办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上述第(6)(7)(8)项涉及场地证明、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无法提供的,终止备案程序。
二、演出活动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后,需要增加演出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向增加演出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6)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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