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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6-06-03 09:4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日表示,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以后要从严制裁,加大制裁力度,不仅要追究污染者财产赔偿责任,还要在符合条件时赔偿精神损失。

  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江必新表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必须要解决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需要由立法来建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从司法的角度,核心有三个问题:

  第一,一定要使违法的人受到追究或者曝光。过去很多违法事件往往发现率、揭发率、追诉率非常低,如果发现率、揭发率达到90%以上将会极大的震慑住违法者。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从司法的角度有几个问题:

  首先,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其次,要充分保护受害者的诉权,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的权利,向公安、检察机关来揭发、检举犯罪的权利,使他们能够把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出来。

  最后,要充分运用好公益诉讼,让社会组织,让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使违法者得到追究。如果没有一个广泛的检举揭发追诉的机制,是很难发现违法行为的。这是第一个层面的问题。

  第二,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以后要从严制裁,加大制裁力度。不仅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要追究环境修复责任;不仅要追究财产赔偿责任,还要在符合条件时赔偿精神损失;不仅让他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让他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仅承担有形的责任,还承担无形的责任,如可以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三,要排除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法律能够落到实处。环境保护优先理念要真正的贯彻落实需要一个过程。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往往遇到一些干扰。只有确保独立审判,排除干扰,才能保证违法成本得到提高,守法成本真正能够降低。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网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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