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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对幼儿园收费公开征求意见通告!

发布时间:2020-08-06 12:52

陕西省征对幼儿园收费公开征求意见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日前,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
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 3-5 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各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新规规定,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伙食费(含餐点)、体检费和保险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
收取保教费
不得跨学期预收
新规还对“退费”作出了详细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因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新规明确,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和退费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
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的,对新招生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网上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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