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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发布时间:2020-09-17 18:19

2020年9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考试考生须知

2020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于9月19日进行。上午9:00-11:20进行英语四级考试、下午3:00-5:25进行英语六级考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加强考风考纪建设,防止和杜绝作弊行为,现通知下列有关事宜。
 
一、入场要求
1. 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于考试当日上午8:30,下午2:30开始进入指定考场。迟到考生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
 
2. 证件不齐者,应提前办理相关证明。缺失学生证或身份证者,分别到所在学院或户籍所在单位开具附有照片的证明书。遗失准考证者须登录报名系统重新打印。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3. 入场时考生需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调频耳机(调频频率为FM89.2mHZ)等考试必备用具。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采用网上阅卷,严禁考生答题时使用涂改液、透明胶带粘贴答题卡修改答题内容。
 
4. 考试入场实行安检,严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凡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者禁止入场,因此所有考生务必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留放在寝室里,切勿携带。
 
二、考试要求
1. 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继续采用“多题多卷”,即在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试卷类型通过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粘贴条区分,考试时,考生必须仔细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检查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答题卡1和答题卡2的印刷质量,确认无误后将试题册背面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正面上的条形码粘贴框内。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2. 考生书写信息与答卷时应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考生填涂各类信息及客观题答案时使用2B铅笔,书写考生信息及主观题答案时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书写位置不能超出卷面规定的书写范围。
 
3. 考生必须遵守CET考生守则,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场纪律,对于破坏考场秩序、违反考场纪律,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考试、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严禁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带入考场,一旦发现均按作弊处理!对违规考生,回收试题册、答题卡,并将其准考证、身份证及手机等通信工具移交违纪处理组进行处理。每个考场内都设有手机屏蔽仪、流动的微型耳机探测仪和手机监测器等设备,专门用于检测手机、微型耳机等高科技作弊工具。
 
5. 所有在校生切勿参与考试舞弊、非法助考、贩卖作弊器材、发布不良信息等危害考试安全、扰乱考试秩序、谋取非法暴利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学生,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考试中途,考生不得提前退场。
 
三、退场要求
1. 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考试结束,待监考人员确保试卷安全收回,清点试题册的份数、答题卡1和答题卡2的份数及顺序无误,以及检查考生填写(涂)信息、粘贴条形码规范后,允许考生退场。
 
2. 考生退场时务必将发放的所有考试材料全部交回,不得带走。不慎带走者,应主动交回。如恶意带走或带走不交损毁者,除全力追回外,将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在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的、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替考等”列入刑法。
 



(网上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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