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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销毁违禁品不得露天焚烧

发布时间:2016-03-24 09:51

        (本网讯)行政执法部门露天焚烧违禁品进行销毁的场景我们不陌生。昨日,记者从陕西省环保厅获悉,随着4月1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一行为将不被允许。

        目前,陕西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仅为75%左右,每年约25%的固体废物未做到无害化处置,暴露于环境中,带来严重危害。露天焚烧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废物或者生活垃圾或者直接填埋危险废物等行为,最高可处罚20万元。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者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需要销毁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倾倒或者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此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使用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复核、查验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重量,转移医疗废物实行电子联单制度。


(文章来源: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网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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